这场安全事故背后的原因不简单,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捕获“漏网之鱼”
2024-10-08 09:08:23          来源: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 编辑:易阳思 | 作者:李琼薇          浏览量:1276

雨湖新闻网讯(通讯员 李琼薇)某公司组织员工进行UHPC(超高性能混凝土)模型挂板的试验吊装,周某某负责吊装现场安全监管工作。准备起吊时,周某某操作行车,将模型挂板吊运至壁挂横向大梁处进行安装,另一工作人员在现场指导板材放点定位。由于壁挂横梁系反倾斜角度73°,周某某等人采用手推的方式无法使模型挂板就位,于是周某某叫人站在吊起的模型挂板下方用手助推。在助推过程中,模型挂板上的三个起吊套筒与挂板结构突然崩离并脱落,导致挂板坠落,站在挂板正下方的一名工作人员被击倒并压在地面上,因伤势过重,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该案周某某作为吊装现场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违章操作,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事发后,周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其所在公司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雨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周某某重大责任事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案件中发现,周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故依法向湘潭市应急管理局制发检察意见,建议对周某某给予行政处罚。湘潭市应急管理局采纳检察意见,作出对周某某罚款20063.8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承办检察官在全面审查该案过程中还发现,该吊装的产品设计公司及其设计人员李某某在设计UHPC模型挂板时,未按照《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的相关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雨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出检察建议:要求该局依法履行职责,对该设计公司及其设计人员李某某进行行政处罚。最终,该设计公司和李某某被行政机关分别处以罚款200000元和18000元(单位罚款数额9%)。

检察官提醒:安全生产无小事,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培养,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开展设计和生产,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各类事故隐患,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责编:易阳思

来源: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下载APP